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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灿仕、汪莲娣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灿仕,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124号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417号、41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标,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灿仕。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被告:汪莲娣。被告:汪建弟。被告:胡福宝。被告: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机场路633-1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弟,董事长。被告:陆考福。被告:方秋桃。被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511号。法定代表人:陆考福,董事长。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灿仕、汪莲娣、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楼灿仕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止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剑岚、被告楼灿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楼灿仕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日,原告与汪莲娣、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楼灿仕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月利率为1.866%,每月20日为结息日,逾期加收50%罚息。约定汪莲娣、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楼灿仕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和担保范围等权利和义务。2014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楼灿仕发放了5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楼灿仕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66%给付,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庭审时变更为: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要求被告楼灿仕支付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用33200元;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灿仕答辩称,贷款是给康仕成公司用的,应当由康仕成公司归还。对于其他事实无异议。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保证借款关系。2、借款借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楼灿仕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和还款期限的事实。3、股东大会决议二份,证明被告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事实。4、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花律师费33200元。5、当庭提供还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楼灿仕支付了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4167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楼灿仕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各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楼灿仕无异议,且相互之间能予以印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5日,原告与汪莲娣、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楼灿仕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6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汪莲娣、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同日,原告向被告楼灿仕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被告楼灿仕没有按约在2014年8月21日支付利息;被告楼灿仕于2014年9月21日支付了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4617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为此,原告花费律师代理费33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楼灿仕未能依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灿仕提出的贷款系由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使用,应由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偿还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灿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3200元。二、被告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10元,由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8元,由被告楼灿仕、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470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楼灿仕、汪莲娣、汪建弟、胡福宝、义乌市斯鹏日用家纺有限公司、陆考福、方秋桃、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801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杨伟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丽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