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张豪娜刘广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豪娜,刘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张豪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广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平龙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广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广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刘广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广超平顶山市银行的账号,每月扣划元,转至指定账户,扣划限额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