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淑女宣言女装店与新疆阿克苏中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淑,新疆阿克苏中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龚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575号原告阿克苏市淑女宣言女装店。经营者钟大龙,住阿克苏市。被告新疆阿克苏中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三角地龟兹路Q11巷-11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龚某某,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淑女宣言女装店诉被告新疆阿克苏中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市淑女宣言女装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唤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