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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乃连与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连,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43号申请人刘乃连,农民。被执行人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商贸城土龟公园西楼。本院在执行刘乃连与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在涉县固新镇人民政府的6114元款项予以查封、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李红高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