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明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94号罪犯杨明和,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4号之二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明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29日、2011年11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25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明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7.9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