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关凤珍诉被告折桂荣、第三人白世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珍,折桂荣,白世荣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关凤珍。委托代理人塔娜,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折桂荣。委托代理人杨文翔,系被告折桂荣丈夫。第三人白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珍与被告折桂荣、第三人白世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关凤珍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第三人白世荣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凤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关凤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都代理审判员 林 花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书 记 员 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