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吕江飞、廉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吕江飞,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江飞,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廉振,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小红申请执行吕江飞、廉振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扣留被执行人吕江飞工资,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