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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吕江飞、廉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吕江飞,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江飞,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廉振,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小红申请执行吕江飞、廉振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扣留被执行人吕江飞工资,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