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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581号原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正春,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圣劳务公司)诉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鑫龙公司称原告提交的《正茂广场悬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处加盖的“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正茂广场项目部”印章虚假,且被告已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报案。经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以西安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正茂广场悬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中加盖的“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正茂广场项目部”印章可能系伪造,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事实可能涉及该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