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707631),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永昌街7号。法定代表人杨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601132),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65号。法定代表人黄通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日15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46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4���2015年度供暖费三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八元四角四分。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九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2016月1日25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晟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