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特3号申请人宋倩,申请人宋倩要求宣告胡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倩要求认定胡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被请求人由本院指定胡爱芝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胡金凤,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东景小区5幢1单元102室,系申请人宋倩之母。2015年12月22日因脑干出血,入住金华市中防医院ICU病区。至今昏迷不醒,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经鉴定,被鉴定人胡金凤目前存在:血管性痴呆(目前脑卒中昏迷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宋倩为胡金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梦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