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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孔宪华与覃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华,覃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孔宪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0757。被执行人:覃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33X。申请执行人孔宪华与被执行人覃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6执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