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文霞与毕胜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霞,毕胜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546号原告沈文霞,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322弄44号701室。委托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胜昌,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寿县保义镇张祠村老郢组。委托代理人罗黎明,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霞诉被告毕胜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