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316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玉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