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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316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玉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