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418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钱某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