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418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钱某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