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00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