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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534号原告陆某某,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农民。被告牛某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1月1日生育儿子牛某甲。因原告当时年龄尚小,对被告了解不够,对婚姻家庭也没有正确理解,在2002年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被告找人托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几年被告在做生意,原告在家带孩子,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原、被告到西安做快餐生意,工作比较辛苦,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便经常不管生意,到处乱跑,将全部工作交给原告打理。原告一人太过疲劳,无法坚持快餐生意,后经双方协商,回到了汉中,又经营了一家中餐店。店开业几天,被告就不管不顾,经常不回家,经常偷偷到店里拿营业款,从家里拿钱,后来才知道被告参与赌博。从2011年开始被告更加沉迷于赌博,原、被告多次为被告参与赌博而吵架,但被告不知悔改,并且越赌越大,经常因赌博到处欠账,债主经常来店里要账,迫使中餐店在2012年8月关闭。之后原告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被告仍然赌博,从亲戚朋友处借不到款,就借高利贷,借了还不了,债主经常到火锅店追债。2013年11月,原、被告因被告赌博再次吵架,被告姐姐帮忙调解,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并且书写了保证书。之后被告不知悔改,同年12月再次赌博欠高利贷,放贷人找原告还款。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找人书写了离婚协议,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反悔,原告自此开始与被告彻底分居。之后被告仍然持续赌博,有时拿火锅店营业款去赌博,有时拿原告银行卡去赌博,双方更是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12月由被告父亲、姐姐、原告父亲、妹妹参加,调解双方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再次保证不再参与赌博,要好好过日子,但节后仍经常出入游戏厅赌博,整日不回家。还曾去重庆、上海、洛阳等地找工作打工,但依旧参与赌博。2016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在火锅店原告包中窃取营业款3000元去赌博,如今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加之被告嗜赌,屡教不改,又到处借高利贷,对原告及孩子的安全造成威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原告无固定工作,离婚后也没有住房,无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牛某甲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31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翻建的房屋3间,原告自愿留给被告及其婚生子居住,归被告所有。婚后原告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火锅店,扣除经营过程中所欠的房租、贷款等债务,预计资本30000余元,请求判决全部归原告所有,以便原告继续经营;婚后共同债务:原告父母处借款34000元、石小强处借款30000元、薛冬梅处借款10000元、刘军处借款10000元,共计84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2000元。被告牛某某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原、被告在西安做快餐生意,后因与房东产生矛盾没法做了才回汉中的,并非被告不管导致。被告开始玩赌博游戏,原告是知道的,被告赢了钱,原告就高兴,输了钱原告就不高兴,原告还曾同被告一起去过游戏厅。2013年的一天,被告一次输了38000元,被告就想将输了的一点一点赢回来,所以才执迷不悟,沉迷于赌博游戏。2016年春节之前从上海回来后至今,被告再没有赌博了,也认识到了赌博对家庭的影响很大,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双方分居是因为原告说自己一人住习惯了,被告尊重她才有时与儿子住。且原告2016年春节前才从双方租住的银滩路旭辉名居某室搬出,分开仅2、3个月。被告不同意离婚,想重新开始,现正在考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承包、驾驶出租车,每月最少给原告交收入款6000元,把亏欠原告的都补回来,希望原告能再给其一段考察时间,被告会努力改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牛某某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7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相处较好,于2002年11月1日生育一子牛某甲(现为汉中市某中学初二学生)。2008年至今原、被告先后在西安、汉中以从事餐饮经营为收入来源。之后被告牛某某开始接触游戏机赌博,原告及双方亲属多次劝说,被告口头表示改正错误、不再赌博,但有时还去游戏厅赌博,并因赌博产生债务,双方为此时而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睦。2013年12月10日原告提出离婚,为使原告能替其偿还因赌博所借外债,被告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后因被告反悔,双方未能登记离婚。2015年8月,为改变被告生活环境,从而戒赌,原、被告协商一致后,被告到重庆打工,二个月后被告离开重庆,到上海去玩赌博游戏,之后回到汉中,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遂于2016年春节前搬离双方共同租住的汉台区银滩路旭辉名居某室,与儿子租房居住在汉台区建国村七组,并于2016年1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其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赌博的危害性,并愿意戒赌,因此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双方好好过日子,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被告书写的保证书,离婚协议一份,双方手机短信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牛某某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于2002年7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夫妻双方相处较好,于2002年11月生育儿子牛某甲。之后双方共同经营餐饮生意作为经济来源,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夫妻感情进一步加深、稳固。直至2013年前后被告牛某某沉迷赌博游戏,并因赌博欠债,双方为此有时发生争吵,原告及双方亲属劝说被告戒掉赌博游戏无果,夫妻关系失睦。双方曾于2013年12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该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8月,为改变被告赌博的不良习气,原告仍在不断的努力,给被告在重庆找到工作,以改变生活环境,使被告彻底戒赌,这些均说明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当时尚对赌博游戏存在幻想,工作两个月后离开重庆,再次玩赌博游戏,伤了原告的心,原告于2016年春节前搬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与被告分居生活,提起了离婚诉讼,夫妻矛盾进一步升级,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破裂。审理中被告表示其现已对赌博游戏的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对其不再抱有幻想,愿意彻底戒赌,以消除对夫妻关系的不利影响,获取原告的原谅。原告陆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许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