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孝品与徐孝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品,徐孝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165号原告徐孝品,居民。被告徐孝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品诉被告徐孝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孝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孝品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