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欧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奇合。原审被告何文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欧小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纠纷可到供方(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