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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200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于4月11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慧、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已判刑)与刘某某因保护费问题发生纠纷,后相约到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嘴孜淮河大坝谈要回被扣的小铁船一事。2008年5月15日,黄某邀集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赶至约定的地点,手持刀、枪等追打坝子上的马某甲等人,致马某甲、孔某某、张某甲等人受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伤情为轻伤,孔某某、张某甲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7月23日黄某、许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05年12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05)刑初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黄某、江某某、牛某甲、葛某某、吴某、张某乙、牛某乙、牛某丙、陈某、马某乙、丁某某、毛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马某甲、张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累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某在2005年8月31日犯故意伤害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