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茹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冯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冯茹,女,汉族。2001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宝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陈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冯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茹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茹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敦世审 判 员 廖晓刚代理审判员 王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永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