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庄为强与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为强,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706号原告庄为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林,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庄为强诉被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峄城区辖区,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研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