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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姜乃芝等与于美修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乃芝,于民修,于同修,于振修,于进花,于美修,于贤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853号原告:姜乃芝,农民。原告:于民修,农民。原告:于同修,农民。原告:于振修,农民。原告:于进花,农民。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美修,农民。被告:于贤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乃芝、于民修、于同修、于振修、于进花诉被告于美修、于贤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乃芝、于民修、于同修、于振修、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