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明可贪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81号赵明可: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执行领导交办任务无贪污故意,被侦查人员诱供供述不应采信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本院认为,2002年12月底,商业部成都商业机械厂(下称商机厂)改制过程中,商机厂原厂长原审被告人丁树强召集副厂长原审被告人包毅、李惠群、刘荣清、李祥钢等人开会商议,决定以“职工安置费补差额”和“企业无钱安置职工”的名义向成都市人民政府要钱,由原审被告人包毅负责具体实施。会后,原审被告人包毅根据安排,让你负责核算职工安置费差额并编造虚假的职工安置表。你在编制职工安置表的过程中,将部分已经离职、除名、死亡等不需要安置的职工列进职工安置表中,将安置职工由实际的142人虚增至173人,并将安置标准由每月743.75元虚增至836.75元,虚增安置费1,348,545.57元。减去已经公用的开支,实际骗取国家资金1,141,046.76元。你作为商机厂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财会人员的职责,但你故意虚增安置人员及虚假调高安置标准,明显存在伙同他人贪污国家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二、关于对你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你的供述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没有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对你存在诱供等不法取证行为,原审对你的供述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你与他人共同贪污的金额高达100多万,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审综合考虑你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你为从犯,对你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