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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623号之一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法定代表人徐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211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伟。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陈溧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