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更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向明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198号罪犯潘向明。现在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向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潘向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向明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熙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