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瑶与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瑶,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70-7号申请执行人李瑶,女。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本院在执行李瑶与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瑶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东偿还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2095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2014)榆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款项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李瑶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将剩余25万元本金,及从2012年8月2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以本金35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