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106号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俞跃军,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负责人:李林炎。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环罚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所作的永环罚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浙江林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的义务,逾期由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