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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02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