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02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