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彦与兵宋文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彦兵,宋文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兵,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华,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太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彦兵因与被上诉人宋文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彦兵、被上诉人宋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太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文华在二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查询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的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而该证据的出现导致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