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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陈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陈冰,胡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陈冰,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顺达,男,汉族。本院依据(2009)临兰商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冰、胡顺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胡顺达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前十路中段南侧三层住宅自西向东第二、五、六、七所有房产四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顺达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前十路中段南侧三层住宅自西向东第二、五、六、七所有房产四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