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生才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生才,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辩护人宁渊、耿琳。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生才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01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生才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生才又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李生才提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生才撤回上诉。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