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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生才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生才,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辩护人宁渊、耿琳。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生才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01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生才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生才又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李生才提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生才撤回上诉。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