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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斯林,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韦相权。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渊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钟丽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斯林,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2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覃渊华、人民陪审员黄家杰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4月21日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唐 泉代理审判员  覃渊华人民陪审员  黄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