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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海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海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733号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9号桃园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海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公寓34C-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总经理。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吕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