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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慧洁与梁龙梅、席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洁,梁龙梅,席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高慧洁,女,满族。被执行人:梁龙梅,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席金山,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席金山在你行(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