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医院与龚厚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人民医院,龚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680号原告奉节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吴家湾康宁社区2社,组织机构代码45187436-4。法定代表人王自立,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林丽,该院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厚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奉节县人民医院诉被告龚厚健劳动争议一案,因龚厚健对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16年4月18日在(2016)渝0236民初1617号劳动争议一案中以奉节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本院(2016)渝0236民初1617号劳动争议一案进行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奉节县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