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天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兴街。被执行人李天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天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天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6万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天旭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此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第801号保证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