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仁与陈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陈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906号原告:赵仁。被告:陈兵辉。原告赵仁与被告陈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兵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赵仁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