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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欢与盛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欢,盛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3762号申请执行人:彭欢。被执行人:盛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中北203-24。法定代表人:张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欢与被执行人盛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