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松灿与丁红纪、杨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松灿,丁红纪,杨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011号原告白松灿,男,出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丁红纪,男,出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被告杨秋芳,女,出生于1974年7月11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松灿诉被告丁红纪、杨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松灿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培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