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蒲光永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29号罪犯蒲光永,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酉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光永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3日、2015年2月25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蒲光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蒲光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但鉴于其被判处的罚金未缴纳,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光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