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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月雷、赵龙龙等与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29-1号原告:崔月雷。原告:赵龙龙。原告:员冰洋。原告:李稳欣。原告:张占表。原告:李卜。被告:杨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与被告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晨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