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月雷、赵龙龙等与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29-1号原告:崔月雷。原告:赵龙龙。原告:员冰洋。原告:李稳欣。原告:张占表。原告:李卜。被告:杨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与被告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崔月雷、赵龙龙、员冰洋、李稳欣、张占表、李卜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晨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