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叶开与濮阳市濮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叶开,濮阳市濮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714号原告冯叶开,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濮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水路东侧后漳消村西头。法定代表人:雷国莲,该公司经理。原告冯叶开诉被告濮阳市濮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叶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叶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叶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叶开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