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在其妻子赵荣欣于2011年5月3日死亡后,继续用赵荣欣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49.24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取款凭证、报案材料、个人已参保证明、照片。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在其妻子赵荣欣于2011年5月3日死亡后,继续用赵荣欣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23017.04元,扣除应拨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助补助金及账户余额累计12967.80元,被告人差额冒领累计10049.24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还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12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接到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报案,并于同日对李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2日,北市场派出所接到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案,称李某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共诈骗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民币10049元。2016年1月15日18时许,李某某主动到北市场派出所投案自首。4、报案材料。证明:李���某以赵荣欣养老金卡从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累计领取养老金23017.04元,应拨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累计12967.80元,差额冒领累计10049.24元。5、个人已参保证明。证明:赵荣欣所在单位联合化(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参保缴费情况及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6、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其领取赵荣欣养老金所使用的吉林银行卡。7、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拨款详单复印件。证明: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赵荣欣社养老金卡拨款的情况。8、吉林银行个人(取款)业务凭证复印件、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证明:李某某冒领赵荣欣养老金的情况。9、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证明:赵荣欣于2011年5月3日死亡。10、收据一份。证明: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将冒领的赵荣欣养老金返还给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今天派出所打电话让他来说明一些情况,他主动到派出所来了。他妻子赵荣欣2011年5月3日死亡,2014年前后他注销赵荣欣户口。赵荣欣死亡后到2012年11月,他领取了赵荣欣的养老金,多数到新开路附近吉林银行柜台上领取,大部分签赵荣欣名字,有时也签自己名字。赵荣欣养老金吉林银行卡号他记不住了。他没有领取赵荣欣养老金的流水记录,应该领了17000元左右,都用于自己生活开销了。赵荣欣去世后,没有人找他说领取赵荣欣养老金还需要按手印,之后他不用按手印也能把赵荣欣养老金取出来。他领取赵荣欣养老金是想把赵荣欣的丧葬费、一次性救助金抵消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供认其诈骗犯罪事实,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个人已参保证明、被告人指认赵荣欣名下吉林银行卡照片、赵荣欣火化证、骨灰存放证及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吉林银行个人(取款)业务凭证复印件、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隐瞒事实真相,用已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卡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