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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青与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杨青,证件号码422129196903120026。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法定代表人廖启国。申请执行人杨青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大家电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