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167号原告关某某,女,生于1987年09月2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8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昌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