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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葛洋洋与武升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洋洋,武升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064号原告:葛洋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升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洋洋诉被告武升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洋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洋洋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升安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葛洋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