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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黄涵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涵,绰号“寒毛”,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现住西昌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9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吸毒人员肖启勇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黄涵在贩卖冰毒,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肖某某与黄涵短信联系购买冰毒,17时许民警在西昌市高视乡团结村7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涵抓获,当场从其裤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五包,疑似毒品麻古一颗。随后民警对黄涵住所进行搜查,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三大包、七小袋,疑似毒品麻古一百六十二颗。被告人黄涵于2015年8月中旬、9月17日、9月18日,三次贩卖冰毒给肖某某。从黄涵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毛重:5克,净重:3.8克;麻古0.05克;从黄涵家中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毛重:53.2克,净重:37.7克;麻古毛重:15.4克,净重:14.7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冰毒可疑物、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涵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涵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吸毒人员肖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黄涵在贩卖冰毒,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肖某某与黄涵短信联系购买冰毒,17时许民警在西昌市高视乡团结村7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涵抓获,当场从其裤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五包,疑似毒品麻古一颗。随后民警对黄涵住所进行搜查,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三大包、七小袋,疑似毒品麻古一百六十二颗。经查:被告人黄涵此前曾于2015年8月中旬、9月17日、9月18日,三次贩卖冰毒给肖某某。从黄涵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毛重:5克,净重:3.8克;麻古0.05克;从黄涵家中搜出的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毛重:53.2克,净重:37.7克;麻古毛重:15.4克,净重:14.7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冰毒可疑物、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摘要:2015年9月25日13时许,我大队民警在办理肖某某吸毒案件时,吸毒人员肖某某举报有名叫黄涵的男子在贩卖毒品冰毒,随后吸毒人员肖某某在我大队民警的控制下,通过吸毒人员肖某某的手机联系嫌疑贩卖毒品的黄涵。在双方经过联系后,18时许我大队民警在西昌市高视乡团结村7组一路口路边,将正在一辆黄色现代牌车牌为川W**l86车上进行毒品交易的黄涵抓获,当场在黄涵左边的裤包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五包。2、物证照片。摘要:物证照片七张。3、物证指认照片。摘要:黄涵对物证指认照片十四张。4、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①毒品经称量:毛重5克,冰毒净重3.8克,麻古净重0.05克。在黄涵的裤子左边的包内查获一个塑料盒,里面装着一张锡箔纸和5小包毒品冰毒,其中有一包冰毒里有一颗麻古。②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进门左侧电视柜靠大门一方第一个抽屉中,一个黄色”南京”牌香烟盒里装有三大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毒品毛重32.7克,净重30.3克。③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在进门右侧电脑桌第一个抽屉查获一个玻璃瓶疑似装有毒品冰毒,毛重:12.1克,净重:1.7克。④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在进门左侧电视柜靠阳台一方第一个抽屉中,一个深红色”云烟”牌香烟盒里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和蓝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麻古,二个白色”好运香烟”盒装有六个小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冰毒毛重:8.4克,净重:5.1克。麻古毛重:15.4克,净重14.7克。⑤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在进门对着的阳台窗户下发现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毛重0.8克,净重:0.6克;⑥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称量毒品照片十张。⑦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从黄涵家进门右侧电脑桌第一个抽屉查获一个玻璃瓶里疑似装有毒品冰毒的称量照片六张。⑧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从黄涵家进门左侧电视柜靠大门一方第一个抽屉中里查获黄色”南京”牌香烟盒里装有三大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称量照片六张。⑨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从黄涵家进门左侧电视柜靠阳台一方第一个抽屉中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与疑似毒品麻古物称量照片(共十张)。⑩称量报告及照片摘要:从黄涵家里在进门对着的阳台窗户下发现的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物称量照片(共六张)。5、提取笔录及照片摘要:黄涵指认送检的毒品。6、提取笔录及照片摘要:黄涵指认自己的手机短信照片。7、提取笔录及照片摘要:肖某某指认自己的手机短信照片。8、犯罪嫌疑人、证人户籍材料摘要:黄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证人户籍信息。9、抓获经过摘要:20.15年9月25日11时许,我队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肖某某,肖某某向民警举报一贩卖毒品人员,并向民警提供贩毒人员的电话1370814****,随后吸毒人员肖某某在我大队民警的控制下,通过吸毒人员肖某某的手机联系贩毒人员,在双方经过联系后18时许我大队民警在西昌市高视乡团结村7组一路口路边,将正在一辆黄色现代牌车牌为川W**l86车上进行毒品交易的贩毒人员抓获,当场在贩毒人员左边的裤包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五包。经查该贩毒人员名叫黄涵。10、扣押决定书摘要:扣押黄涵疑似毒品五包,手机一部。扣押黄色现代牌轿车,车牌川WU01**。扣押清单摘要:扣押黄色现代牌轿车。扣押决定书摘要:扣押疑似毒品、麻古的液体沉淀物一小瓶,电子秤两个、塑料袋1个、塑料袋20个,塑料瓶2个,疑似毒品冰毒三包,锡箔纸一卷、疑似毒品冰毒、麻古2袋,疑似毒品冰毒六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11、搜查照片摘要:搜查黄涵家的照片12张。12、黄涵机主信息、通话清单:黄涵与肖某某联系的通话证据。13、余浩机主信息、通话清单摘要:户名为蔡晓东的余浩的手机与黄涵的通话清单。14、鉴定意见通知书摘要: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15、肖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肖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6、肖某某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书:尿检呈阳性,系吸毒人员。17、黄涵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书:对黄涵尿液进行检验呈阳性。18、情况说明:余浩尚未抓获归案。19、毒品上交收据:上交毒品冰毒:36.2克,麻古:13.8克。20、随案移送清单摘要:手机白色iphone5、黄色现代轿车车牌为川WU01**、蓝色电子秤、银色电子秤、较大透明塑料袋一个、较小塑料袋二十个、两个塑料瓶瓶身和瓶盖上插有吸管、银色锡箔纸一卷。均扣押于西昌市物证管理中心。2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我对尿检结果没有异议,是我自己的尿液,我清楚全过程。我昨天下午2点左右跟一个女的在我家吸食了200元钱的冰毒。我是今年3月份开始吸食冰毒的,第一次是邻居叫我吃的,有两次是林甜甜买来的,其他几次是通过朋友认识的一个叫黄涵的男的买的冰毒。我记得我给黄涵买过三次还是四次冰毒,每次都是200元或者300元的,最近一次是这个月的17号,他把冰毒送到团结村7组岔路那里我去车上跟他买的。9月24号不午我也发短信叫他送冰毒给我,他答应了但是一直没有送来我难得等就发短信说我不要了。每次送冰毒他都是开车送到我们7组岔路口,他开的是一个黄色的小车。我可以配合你们把黄涵抓到,电话号码1370814****绰号”寒毛”。第二次:今天早上的时候,我因为吸毒被你们抓了,后来我说可以配合你们把卖毒品冰毒的黄涵抓了。在中午一点过四十的样子,我就用我的手机打过去给黄涵手机号码为:1370814****的电话,当时我打过去他没有接电话,我就发了个”这时候给我整个下来。”的短信过去给他,他当时没有回复我。后来大概下午要三点钟的样子,我又给黄涵发了个”还没睡醒啊”的短信过去,他也没有回复我,大概又是在下午三点半的时候我用我的手机给他打电话过去,当时他就接了电话。在电话里我问他”可以给我送东西过来不?”他说才睡醒并叫我等一下,他就把电话挂了。我过了几分钟就又给他发了个”整个三百的纸也要,稍微快点.....”的短信过去,他也没有回复我。又过了几分钟吧,我又给他发了个”来了没有”的短信,这时他回复了我”才爬起来”,我就又发了”快点哦”的短信,他回复我”我在摸一摸,送个红”,意思就是他再叫我等一下并送一个麻古给我,我当时就又回复他”快点就是了”的短信。后来我就和你们警察一起在我家附近等黄涵,大概要到下午五点钟的时候,我又给黄涵打电话,他又没有接电话,但给我发了个”五点半来”的短信,我当时又回复了他”好,你尽量的快点”的短信过去。后来我又一直等他回复,下午六点钟左右我给黄涵又打电话过去,他当时接了电话,我就问他”到哪里了”,他说堵得很,我从四袁路那边绕过来,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在我和黄涵把电话挂了后,我就从我家里面走出来,在走到团结村7组那个水泥路路口那里,我就看见黄涵以前给我送冰毒过来时开的那个黄色的轿车停在路边,我就走过去,直接上了那辆车。上车后我就问黄涵”怎么那么久才送过来”他说”路上堵得很”,并说他车子后备箱里面有东西撞得响,叫我不要慌等一下,他去看一下是什么东西撞的响,正要下车警察就来了,然后把我们两个抓住。后来你们警察在黄涵的左边裤包里面搜到的那个粉红色的盒子里面装的两包稍微大点的,三包稍微小点的就是冰毒,其中一小包里面有颗红色的麻古,可能就是他想卖给我300元钱的吧,因为他说了叫我等下送个麻古给我吃。我今天是用我的1878341****的电话联系的他号码为1370814****的电话,我们发了短信也打了电话,都是用的我的号码为:1878341****的电话联系的他号码为1370814****的电话。黄涵的手机号码我存在我手机里面是叫”寒毛”的那个。我们的暗语。”这时候给我整个下来”的意思就是,我发短信给黄涵的时候,问他可以给我送毒品冰毒过来卖给我不;整个三百的纸也要的意思就是叫黄涵给我拿300元钱的毒品冰毒过来卖给我,我还要锡箔纸。我们平时叫冰毒都是说的”东西”,叫麻古都是说的”红”。我找黄涵买过三次毒品,加上今天就是四次。我是今年三、四月份的时候知道黄涵在卖冰毒,当时是我们队上有个叫”吕建松”的人,他也在吃冰毒,我去他家里面耍的时候,他给我说”寒毛”也就是黄涵,在卖毒品冰毒,他当时就给我说了黄涵的电话,我就把黄涵的电话存起了,我当时就存在我手机里面存的”寒毛”。在上个月十五号左右的时候,我就给黄涵打电话过去,说我是吕建松介绍起来的,找他买点冰毒来吃,黄涵就说他给我送过来,我就叫他送300元钱的冰毒过高枧团结村7组那里来,他过了一个多小时才给我送过来,黄涵开的那辆黄色的轿车过来送到高枧团结7组那里,就是在今天抓我们两个的那里,在他车上我给了他300元钱,他给了我一小包冰毒,我把冰毒拿到后,就回家吃了。这就是第一次找黄涵买冰毒,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就是上个月十五号左右。第二次就是这个月十七号的时候,晚上九点钟左右我给黄涵打电话他没有接,我就给他发的短信,就是我手机上面那个给”寒毛”发的十七号那天的短信”整个下来””纸”,他回复的我两个”嗯”,也是差不多隔了一个多小时,他也是开的那辆黄色的轿车,给我送到团结村7组也是今天你们抓我们那里的,在他车里面我给了他200元钱,他给了我一小包冰毒,我拿了冰毒后,也是回家吃的。第三次就是这个月十八号那天晚上十点过,我给黄涵打电话,他也没有接,我就又给他发了”好久来”,”整个下来,我是说你好久来的到”的短信,他回复我”嗯”,“现在来”,后来晚上十一点过十二点的样子,黄涵给我打电话过来,说他到团结7组那里了,我也是跟他在今天抓的那里交易的,他也是开的那辆黄色的轿车,他没有接,我就给他发的短信,就是我手机上面那个给”寒毛”发的,我们也是在车上交易的,我给了300元钱,他给我一小包冰毒,我也是拿回家吃的。我之前就找黄涵买过这三次。肖某某证实自己之前在黄涵处买过三次冰毒,这次联系黄涵买冰毒是为了立功。22、被告人黄涵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25日中午13点左右,外号”小赖”的男的给我发短信,叫我卖300元钱的冰毒给他,还叫我准备好锡箔纸给他,我到下午16点左右的时候才起床,之后给他回了短信,并且告诉他下午五点半左右到。到了下午17点左右,我开着车牌川WU01**的一辆黄色北京现代汽车到了西昌市团结村附近是我给”小赖”打电话,他当时叫我在西昌市团结村附近的路边等他,我将车停在路边后等了三分钟左右他就来了,当时他一上车警察就冲上来将我抓到了。我在短信中发的”我再摸一摸,送个红”的意思就是叫他等一下,我送一颗麻古给他。我不知道买冰毒的男的名字,只是知道他的外号叫”小赖”,我们两个人是在外面耍的时候认识的,因为我们两个都是吸食冰毒的,所以从成都买冰毒收来,他知道后就叫我分点给他,我分给他后他说要给我钱,我当时就收了。我一共卖过四次左右给那个男的。第一次是上个月20号左右的时候一个晚上他通过他的手机联系我,叫我给他300元钱的冰毒,并叫我送过去,我当时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今天被抓的那里。第二次是在这个月17号晚上9点左右,他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我的叫我卖300元钱的冰毒给他,当时我也是开着车牌为川WU01**的黄色北京现代到今天被抓这里,卖了300元钱冰毒给他。第二次是这个月18号那次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他通过短信联系的我,叫我送300元钱的冰毒给他,也是开的黄色现代送到今天被抓的这里。第四次就是我被抓的这次,这次没有收到钱就被抓了。都是他打我1370814****的手机号码联系我,他的手机号码是1878341****X冰毒是我在成都从一个外号叫”耗子”的男的手里买的。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我只知道他外号叫“耗子”,好像就是成都本地人,现在找不到,我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警察抓我的时候从裤子左边的包内查获了一个塑料盒,里面装有一张锡箔纸和5包冰毒,其中一包冰毒里有一颗麻古,那张锡箔纸和有一颗麻古的那包冰毒是准备卖给”小赖”的,其他4包是我准备自己吸食的。我卖给小赖的冰毒大概有0.6克左右,在我家查获的冰毒是当时我从”耗子”那里买的,当时我从耗子那里买了7000元钱的毒品冰毒,那些麻古是我买冰毒他送给我的。冰毒是43克左右,麻古是15克左右。我是因为自己要吸食毒品冰毒,看见”耗子”卖的便宜,就想多买一点在家里自己耍了。毒品经称量冰毒一共41.5克,麻古一共14.75克,我没有异议。我送毒品的车子是我父亲的,他不知道我在贩毒,我使用的手机号码1370814****是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从我那查获的毒品是真的,电子秤是用来称冰毒的,锡箔纸和塑料袋是用来装冰毒的。在我们家客厅茶几上的水壶是用来吸食冰毒的工具。我只在耗子那里买过一次毒品,我也只卖给小赖,小赖在我被抓的时候和我一起被你们抓了。我主要是自己吸食,我当时给小赖冰毒的时候他主动给我钱我当时就收了。称量的时候麻古有一百六十二颗。2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摘要:鉴定结论:从送检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4、辨认笔录摘要:黄涵辨认出6号余浩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人。25、现场指认照片摘要:黄涵指认自己卖毒品的现场以及自己用于卖毒品的黄色现代轿车。2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摘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黄涵家查获电子秤两台,装有红色可疑液体的玻璃瓶1瓶,南京烟盒内晶体状白色可疑物3袋,锡箔纸一卷,好运香烟盒内的晶体状白色可疑物6袋,紫云烟盒内的晶体状白色可疑物1袋,晶体状白色可疑物l袋。贩卖毒品案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照片十六张。27、搜查笔录摘要。搜查笔录:对黄涵驾驶的黄色轿车进行搜查,在黄涵右手手中发现一部白色的iPhone5手机,随后在当事人黄涵的左边裤包内搜查出一个粉红色的塑料盒子,在该塑料盒子的三个小格中间的小格中发现一裹着的一张银色锡箔纸,该塑料盒子的一大格中发现五包装有疑似晶体物的毒品冰毒,其中两包较大,三包较小,这五包装有疑似晶体毒品冰毒中,有一包较大、两包较小的为装有透明晶体物,一包较大的为装有黄色晶体物,一包较小的为装有黄色晶体物及一颗红色药片疑似毒品麻古。搜查笔录摘要:对当事人黄涵租住在西昌市小庙乡月城家园1-17-2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进房后,右边放有电脑的桌子下靠沙发处从上至下的第一个抽屉右边,发现了一个小玻璃瓶中装有红色的疑似冰毒、麻古的液体沉淀物;民警蒋飞立在沙发靠背的中间位置发现一个”黄鹤楼”牌香烟盒中有一个蓝色电子秤及透明塑料袋一个大袋中装有二十个小塑料袋,在沙发前茶几靠大门方,发现一个电子秤及两个均在瓶盖上插有吸管的塑料瓶,其中一个圆形的塑料瓶上有绿色的”娃哈哈”字样的塑料纸,在该瓶瓶身处也插有吸管,另一方形塑料瓶瓶身处插有一金属吸管;民警欧乾彬在该房间沙发对面放有电视下的柜子中,发现该柜子靠大门方从上至下第一个抽屉中,有一个用黄色”南京”牌香烟盒装的三大包分别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透明晶体状物品疑似毒品冰毒,在该柜子靠窗户方从上至下第一个抽屉中发现有一卷银色锡箔纸、一个用深红色云烟牌香烟盒中装有一袋透明晶体状物品疑似毒品冰毒及蓝色塑料袋装的药片状物品疑似毒品麻古、一个用白色”好运香烟”盒装的六小包透明晶体状物品疑似毒品冰毒。民警欧乾彬在大门正对面窗户下墙角发现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在黄涵租住房搜查出毒品及吸食毒品的工具。随后,民警在对当事人黄涵租住在西昌市小庙乡月城家园1-17-2的住所进行搜查后其余未发现其他可疑物品及涉案物品。至此,21时13分搜查结束。在搜查中,当事人黄涵积极配合,民警未损坏当事人黄涵的任何物品。民警林一木、杨啸华、蒋飞立、欧乾彬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8、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从黄涵家里查获的162颗14.7克麻古中提取10颗重约0.9克与交易中查获的一颗麻古一同送检,从交易时查获的3.8克冰毒中提取约1克冰毒送检,从电视柜靠阳台一方第一个抽屉中查获的5.1克冰毒中提取1克送检,从黄涵家电视柜靠大门一方第一个抽屉中查获的30.3克冰毒中提取一克送检。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黄涵使用的白色IPHONE手机短信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肖某某使用的黑色三星手机的短信内容。2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涵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冰毒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6.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依法扣押毒品、毒资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涵以贩养吸,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黄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二、查获的毒资、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龚亚红审 判 员  谢松甫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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