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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留东与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留东,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孙留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大道交叉口汽车公园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上午内环路*号。负责人韩光聚,该行行长。原告孙留东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留东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留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