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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昌巷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花园社区1-5号。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61.24元,依法发放给申请人,并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招商银行南京龙蟠路支行开设账户12×××05(该轮候冻结执行措施尚未发生效力,轮候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院经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债务较多,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菊生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冻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