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梅雪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梅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梅雪,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农民。2011年4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原审被告人张梅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冀0125刑初1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梅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梅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梅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梅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梅雪不服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其申诉,维持原判。张梅雪刑满释放后,不服判决开始非正常上访,其中到河北省人民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2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地非正常上访67次,北京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朝阳分局、天安门分局对其训诫达71次,行唐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7次、警告5次。2013年1月13日,接访人员到北京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接张梅雪时,张梅雪辱骂接访人员近2个小时。2013年5月8日,张梅雪到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张梅雪在北京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用开水泼洒接访人员。2014年6月8日,张梅雪及其丈夫杨某1携��汽油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执勤人员查获后,张梅雪称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准备在该地区喝汽油自杀。张梅雪还多次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由向负有维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施压并索要钱财,城寨乡政府为此支付给张梅雪人民币共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行唐县人民法院(2010)行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梅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赵国红经济损失5558.64元。2、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刑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梅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赵国红经济损失5558.64元。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刑申二字第00042号对张梅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决应予维持。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监字第166号对张梅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5、2013年5月21日上午,行唐县政法委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寨乡干部及律师、颖南村干部召开听证会记录:张梅雪故意伤害一案,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判决不存在问题,张梅雪上访无理,应报请终结。6、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张梅雪故意伤害案件“同意本案终结“的决定。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2013年5月8日(2013)京公朝决字第002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5月8日9时许,张梅雪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行政拘留5日。8、行唐县公安局对张梅雪的2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警告处罚���5次,行政拘留10天处罚的共计17次。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因扰乱公共秩序对张梅雪的66次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因扰乱公共秩序对张梅雪的5次训诫书。10、城寨乡2015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张梅雪上访接访产生费用的说明”:自2013年至今,乡里为其上访共花费39万余元。非正常上访70来次,自2013年以来,乡里全年都在稳控,根本没有时间开展别的工作,直接影响乡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11、城寨乡政府提交的10张接访支出记账凭证。12、证人杨某1(张梅雪的丈夫)证言,2013年夏天我和张梅雪去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上访过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每次回来的时候都是城寨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我们…2013年张梅雪丢失了一部手机,我们要求接访人员赔偿手机钱,否则不走,接访人员给了我们5000元,我们才跟着接访人员回了行唐县。具体怎么丢失的记不清了。…我没有和张梅雪携带汽油一块到北京上访。13、证人杨某2(张梅雪的大伯哥)证言,…涉法涉访的刘某曾经给我们办过…为了不让我们上访,刘说给我和张梅雪两家共38万元,我答应了,但张梅雪没有答应。14、证人屈某(城寨乡党委书记)证言,从我到城寨乡政府工作以来,张梅雪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上访达60多次…我乡共给过张梅雪三次钱,一次是十八大前,通过张文志给了她7000元;一次是2013年8月1日有韩某和杨晓峰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给的她7000元;2014年两会期间迫于维稳压力,韩某给了张梅雪10000元。所给的钱都是以接访名义列支的。15、证人韩某证言,我是城寨乡的副书记,包着颖南村,为张梅雪上访我经常去��京接她,她反映行唐县人民法院枉法判决,要求改判张梅雪无罪…。2012年2月张梅雪出狱后经常上访到北京达70余次,每次接她时给她做工作,让她到信访部门,不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尤其是中南海周边、天安门附近、使馆区、新华门等敏感地区。但她说不去信访部门,去信访部门引不起政府重视,没人管。2013年7月份,我和杨晓峰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接她,他提出要一万元钱,…最后经乡党委书记屈某做工作,给了她7000元钱,她夫妇俩才从北京跟着我们回行唐县。…2014年1月25日,张梅雪夫妇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我和杨晓峰去北京接访时,他夫妇提出让我们给他们10000元的慰问金,要接人就得拿慰问金,并说是习主席说的,因是无理要求没有答应他们…。2014年两会前,我做她的工作,让她两会期间不要上访,张梅雪说不去也行,必须将原先要���的10000元慰问金给她,迫于两会临近,我们乡里只得答应,给了她10000元。…2013年5月21日上午,行唐县政法委副书记柳进良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寨乡干部及律师、颖南村干部召开了听证会,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张梅雪故意伤害一案,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判决不存在问题,张梅雪上访无理,应报请终结。2013年5月23日,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张梅雪上访属无理访,本案符合信访案件终结条件,决定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终结。2013年7月13日上午,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同意终结。2014年9月到年底,县政法委委托涉法涉访中心主任刘某曾办理张梅雪非正常上访一事,她提出要求法院为她翻案,判决她无罪,要不然就一次性给她50万元,否则继续去北京上访。后来让村支书杨某4给她做工作,她说要55万元,少了一分也不行。16、证人张某1(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自己在十八大期间包着颖南村,为使张梅雪十八大期间不再到北京上访,经多次做工作,最后乡政府迫于无奈给了她7000元钱。17、证人王某1证言,从北京接回张梅雪自己开车拉着书记屈某,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乡里给了张梅雪7000元钱后,张梅雪才从北京回来。18、证人杨某3证言,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和其他人员接张梅雪时,张梅雪不走,并用开水泼洒接访人员。…为从北京接回张梅雪,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乡里迫于无奈给了张梅雪7000元钱后张梅雪才回来。…2014年自己参与到北京接张梅雪20几次,2015年自己去过10几次。19、证人杨某4证言,自己是颖南村支书,受乡里委托,曾经做过张梅雪的思想工作。乡里答应出38万元,让她不再上访。经自己做工作,她说少了60万元不办,结果没办成…。2013年1月份的一天,自己和乡里的干部及法院刑事庭的张连元一块坐车到北京接张梅雪,在回来的路上,张梅雪骂了张连元有两个多小时,车开到曲阳县境内了才住口。20、证人王某2(出租车司机)证言,自己曾经拉着城寨乡的工作人员韩某、颖南村支书杨某4、法院刑事庭的张连元一块坐车到北京接张梅雪,在回来的路上,张梅雪骂了张连元有两个多小时,车开到曲阳县境内了才住口。21、证人张某2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自己受法院领导的安排与城寨乡的干部韩某、颖南村支书杨某4及出租车司机一块坐车到北京接张梅雪,在北京接济中心见到张梅雪后,张就骂自己,后来在回来的路上,张梅雪骂了自己有两个多小时才住口。22、证人张某3证言,自己是张梅雪的亲戚…乡干部张某1为防止张梅雪��访,在十八大召开之前,答应只要十八大期间她不上访,就给她7000元钱,结果十八大期间张梅雪没有上访,十八大结束后,经自己的手,乡干部张某1给了张梅雪7000元钱。23、证人刘某证言,自己是行唐县涉法涉访中心主任,受县委领导的安排做张梅雪的息诉罢访工作…几经做工作,张梅雪先是同意给她38万元就不再上访,但后来又反悔。….协调期间她多次反复,他提出的条件我们答应后,她接着又提出新的条件致使调解难度加大,我们调解人员不答应他的条件,她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由于他提出的条件太不切合实际,自己不得不放弃调解工作。24、被告人张梅雪供述,为和赵旦子家打架的事自己去过中南海邮局给XXX、XXX、XXX寄过信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张文志、刘某没有跟自己做过工作,…张花枝没有给过自己7000元钱,自己也没有收过乡政府工作人员韩某7000元钱,全国两会召开前后,自己也没接收过韩某10000元钱…自己没有骂过乡政府的接访人员,只是骂过法院张连元一分钟…。自己和丈夫杨某1没有去过北京天安门广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中南海地区等地上访过。也没有向接访人员身上泼过热水,也没有携带过汽油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本村支书杨某4因办理上访的事情没有与自己谈过钱的事情。被告人张梅雪当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梅雪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有罪,后申请再审又被市中院及省高院驳回,案件审理已经终结。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到国家信访部门依法上访,但其不走正常的信访渠道,不听劝阻,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非法上访,并���次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由向负有维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施压并索要钱财,城寨乡政府为此支付给张梅雪人民币共计24000元。另外,张梅雪还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以及用开水泼洒接访人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和行唐县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辩称自己无罪,但其无罪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对其无罪辩解不予支持。张梅雪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二年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依法构成累犯,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梅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原审被告人张梅雪上诉辩称,我是正常上访,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张梅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梅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梅雪不服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其申诉,维持原判。张梅雪刑满释放后,不服判决开始非正常上访,其中到河北省人民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2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地非正常上访67次,北京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朝阳分局、天安门分局对其训诫达71次,行唐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7次、警告5次。2013年1月13日,接访人员到北京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接张梅雪时,张梅雪辱骂接访人员近2个小时。2013年5月8日,张梅雪到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张梅雪在北京马家楼信访接济中心用开水泼洒接访人员。2014年6月8日,张梅雪及其丈夫杨某1携带汽油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执勤人员查获后,张梅雪称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准备在该地区喝汽油自杀。张梅雪还多次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由向负有维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施压并索要钱财,城寨乡政府为此支付给张梅雪人民币共计24000元。上述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梅雪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有罪,后申请再审又被市中院及省高院驳回,案件审理已��终结。张梅雪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到国家信访部门依法上访,但其不走正常的信访渠道,不听劝阻,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非法上访,并多次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由向负有维稳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施压并索要钱财,城寨乡政府为此支付给张梅雪人民币共计24000元。另外,张梅雪还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以及用开水泼洒接访人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和行唐县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梅雪辩称自己无罪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梅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轩 关注公众号“”